北京最好的白癜风 htt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事件经过
年7月1日上午9时许,患者因医院心内科门诊就诊,口述上腹疼、恶心呕吐3天,主治大夫根据患者口述初诊为“胃炎”,建议住院治疗。患者于当日上午10时23医院心血管内科治疗,11时45分静滴用药“0.9%氯化钠注射液ml、注射用泮托拉唑钠(冻干粉)40mg,5%葡萄糖注射液ml、丹参川芎嗪注射液10ml”,静注期间即11时42分至43分主治大夫给患者开具了“1、肝胆脾胰,2、成人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3、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4、十二及以上通道心电图检查,5、腹部胃造影,6、胸部后前卫,7、葡萄糖测定,8、电解质,9、淀粉酶测定(血、尿),10、肝功系列,11、肾功,12、心肌酶谱(五),13、血脂六项,14、尿液检查”等检查项目,患者未做检查,并于下午6时35分主动要求出院,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亚急性高侧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2、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3、肺部感染;入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亚急性高侧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2、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3、肺部感染,4、前列腺增生。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他诊断:1、亚急性高侧壁心肌梗死,2、心功能Ⅲ级,3、高血压3级(极高危),4、肺部感染,5、前列腺增生。医院漏诊,后诉至法院。
医院观点
一、医院不存在耽误患者的病情。1、坐诊大夫询问病情。2、主治大夫了解病情病史后用药。3、患者说“吊瓶打上一直到结束的时间段内患者病情都没有缓解”,这一方面是患者家属着急,二是任何治疗都是有一个过程。4、医院前吃饭了,所以抽血化验等检查,只能等第二天来做,这是医学常识,主治大夫的答复并没有问题。二、患者和家属不相信医院的医疗水平,患者的家属不管不顾患者的病情,而是自己盲目判断。这正如患者在自己的起诉状里说:“思虑再三家属觉得7月2号在医院检查医院做详细”。三、患者拒绝做辅助检查,主动要求出院,应该责任自负,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1、患者在自己的起诉状中所说的“于晚18:40主动要求出院”。2、医患沟通记录记载:“主管医生已向患者告知目前病情,拒绝做辅助检査,一切后果自负”“主管医生已向患者告知目前病情:患者家属自动要求出院,告知患者家属,随时可能发生猝死,心脏骤停等一系列危及生命的事件,家属表示一切不良后果自负。”四、医院是否一再延误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是否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是否导致其严重后果——心梗?这需要医学鉴定,而不是患者自己判断。患者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医院违反医疗常规,未尽到必要的诊断义务。2、患者主动要求出院,拒绝做辅助检查,现在又以医院漏诊忠者心脏方面的必要检查要求赔偿,这没有道理。3、患者在最应该做检查的时候主动要求出院,现在以医院未能在最佳时机内确认并控制病情,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这没有证据,也没有道理。4、患者没有任何证据就写出来“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关系十分明确”,不知道患者的证据在哪里?综上所述,患者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医院有医疗过错行为,且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诉称其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医院漏诊患者心脏方面的必要检查而构成医疗过错,请求予以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行为,且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医院提供的证据反之证实其在给患者诊治过程中根据病情做出了要求患者进一步做辅助检查,而患者未检查并主动要求出院的事实,故患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患者的所有诉讼请求,且患者承担所有诉讼费。
我们观点
这个案件其实患方最主要的失误就在于没有做出专业的举证工作,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的,现在医疗诉讼中举证工作是患者做的,不是说你诉讼后就等着法院给你判决,本案件就是患方不重视举证的典型代表。看医院在整个过程中举证做的比患方全面、专业很多,所以法院判决患方败诉是必然事件。曾今我们也给很多患者介绍过医疗评估的价值,很多人都不太理解,认为只要提交诉讼,法院会判决,司法鉴定机构也会做医疗损害鉴定,为何还需要评估?我们说过医疗评估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帮助患者在整个诉讼中完成专业的举证工作,没有专业的举证,就有可能遇到本案例中患者的结局-败诉,就连做司法鉴定的机会都没有实在是可惜,希望患者以后对举证工作重视起来,不要因为对于医疗诉讼规则的不了解而错失机会。备注: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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