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家医院看白癜风专业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导读:首诊负责制度是与医生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的医疗核心制度。本案急诊医生对中年男性胸痛患者好发心脏疾病及预后认识不足,处置不当,违反首诊负责制度,错失最佳救治时机,从而导致了医疗纠纷赔偿。
一、诊治概要
患者男,48岁。于年5月7日2时24分因“胸痛一周”医院急诊内科就诊,门诊病历记录:现病史:1周前出现胸痛,阵发性,无胸闷,无恶心呕吐,无腹泻,无畏寒寒战,无心悸。体格检査:神清,心肺(一),胸骨后不适,腹软,无压痛。处理:辅助检査予血常规、心肌酶、TnL、胸部CT、心电图。予雷贝拉唑20mgqdpo,达喜mgtidpo。随诊,医院就诊。诊断:胸痛待査。患者于凌晨4时左右离院回家,约4时30分左右躺卧于床上与家人聊天时突发呼吸、心跳停止。于4时48分由医院急诊,体检:神志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呼吸音消失,双侧瞳孔5mm,散大固定,心电图呈一直线,四肢末端紫绀。初步诊断:猝死。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5时58分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二、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1、对心电图下壁可疑异常Q波改变没认识,没有继续复查心电图,动态观察心电图变化,进一步复查心肌损伤标志物等检查;2、未掌握胸痛和心肌梗塞的鉴别要点;3、对患者没有足够的重视,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急诊胸痛的处理不符合医疗原则;4、应让患者留院观察不应让其回家,避免患者院外发生生命的事件,医方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医方认为:医院技术条件,医方已给予与医方能力条件相适应的诊疗措施,并给予“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合理建议,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无医疗过错。
三、分析意见
尸体解剖意见:死者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致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缺血发生致命性心律失常致心脏猝死。本例患者就诊时疾病表现不典型对临床诊断造成一定的困难,医方对本例急性冠脉综合征的预后认识不足,在未完全排除冠脉综合征的情况下未予留观处理存在一定的不足。故患者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也不能完全排除与医方诊疗中的过错无关,故综合认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四、防范建议
针对本案中医方的过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行*规章、技术规范提出以下规范建议
1第一点
中年男性胸痛患者是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等高致死性疾病的好发人群。急诊医生在未完全排除此类疾病的情况下应对患者予以留观或转诊处理,而不是任其离院回家。
2第二点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急诊医生对疾病及预后认识不足可能受限于临床诊疗的水平和经验,但诊断不明,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处理不应该只是书写在病历上和轻描淡写的告知患者,而应是按照首诊负责制度予以院内会诊或联系转送。且高危类型的急诊病人胸痛不能明确原因时,需要执行会诊或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第三点
急诊医生在临床工作中会接触到很多非典型性症状的患者,就如本案例除了胸痛的体征外,暂时没有能作出急性冠脉综合征和心肌梗死明确诊断的辅助检查依据,但急诊医生应有足够的警觉和宽广的诊断思路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处理。急诊医生应加强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学习,认真总结临床经验得失,严格执行各类核心管理制度和诊疗规范,避免类似案例的发生。
一起学
《首诊负责制度》
第一点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第二点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点如何界定首位接诊医师
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第四点何谓门急诊一次就诊过程结束
1.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2.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3.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书面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査、检验结果的,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4.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第五点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如何做到首诊负责
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第六点借用他人信息挂号,是否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绿色通道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内容来源:《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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