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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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男子健身后发病猝死,父亲索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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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上了健身。健身的内容或有不同,但追求健康的目的是一致的,也是值得鼓励的。

不过凡事都要量力而行,每个人的体质及身体状况也并不相同,健身一定要选择最合适自己的方式。否则,不仅适得其反,甚至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辽宁沈阳的小张便因为健身而发生了意外。在一次很平常的减脂训练之后,准备乘坐电梯离开的他,却突发疾病猝死。

父亲老张悲痛不已,将健身房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达90多万元。那么老张的诉求,最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我们一起来看:

案件背景

小张因为身体原因,在年4月的时候进行了心脏支架手术。恢复了一段时间之后,小张的身体已无大碍,但却无法再进行剧烈的体育运动。

为了有个身体的健康,小张在年8月30日,在郑某经营的瑜伽工作室(下称“健身房”)购买了价值元的减脂私教课程,训练了一段时间之后,小张还是比较满意的。

年12月11日16时左右,小张像往常一样来到健身房上课,教练梁某照例安排、指导小张进行减脂运动。只要就是一些蹲、推、拉、击等动作。

整个过程中也没发生什么意外。当课程结束后,小张来到了健身房所在楼层的电梯口,正准备上电梯离开之时,却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

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经急救人员检查,小张呼吸心跳已经停止,给予心肺复苏抢救治疗后症状也无缓解。医院继续抢救。

不幸的是,小张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猝死。陈旧心肌梗死,心脏支架术后。

父亲老张提起诉讼,一审被驳回

儿子小张的死让老张感到十分悲痛。好好地前去健身,怎么突然就猝死了呢?

老张认为,这与健身房脱不了干系。因协商未果,老张将其诉至法院,同时老张把健身房所在楼宇的物业公司也给告了。老张的理由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

1、健身房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指导并合理安排训练项目。儿子小张之所以会发病猝死,与训练项目的安排及强度有必然联系,而且教练梁某也没有教练员的资质。

2、健身房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配备有自动体外除颤器,那么小张在发病后,就能获得及时的救助。

3、健身房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虽说现场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已经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在等待急救人员到场前,也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另外,小张摔倒的地点是楼宇的电梯口,而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者,也未能及时发现小张并采取救助措施,同样具有过错,应当与健身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老张要求健身房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88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元以及精神抚慰金0元,共计.38元。

健身房则辩称:

第一,小张的猝死属于意外事件,其在购买私教课程时,并未提起其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其死亡结果是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健身房无关。

第二,小张出事之前,已经进行过12节课程训练,均未出现过任何状况。事发当日的训练内容及强度,与之前的课程并无不同,整个过程中也未出现过任何异常情况。可知其发病猝死与训练强度并无关联。

同时,健身房还提供了小张健身期间的监控视频,以证明上述事实。

第三,健身房与电梯之间大概有50米的距离,而且要穿过一个露天廊道,再转弯通过一道门之后才能到达电梯口。因此小张从健身房出去之后的情况,健身房及工作人员便无法知晓。

小张出现身体异常是在电梯口,并非在健身房内,因此健身房既无法知晓,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反而是教练员梁某从楼下买东西上来时,在电梯口偶然发现了小张。

因见其身体不适便及时进行了救助,拨打了急救电话。并非老张所说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并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的情形。

第四,至于老张主张健身房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并无法律依据。教练员梁某本身也具有医疗救助证书,能够满足日常健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救助需要。

因此,小张健身后突然猝死,的确令人惋惜。但其死亡结果与健身房并无因果关系,健身房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老张的索赔要求十分意外,其答辩称,小张的死亡与物业公司是否提供了救助行为并无关联,且物业公司对其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小张在进行健身活动后突然倒地身亡,纯属意外事件,包括其父亲老张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法事前预知。

虽然小张之前做过心脏支架手术,但没有科学依据表明,曾做过心脏支架手术的患者绝对禁止从事包括减脂等在内的体育健身活动。

即使健身房事前知晓小张曾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其指派专业人员指导训练小张进行减脂健身活动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具有过错,何况其事前对此并不知晓。

2、从事发过程来看,小张在整个训练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加之教练梁某安排的训练课程与此前的内容基本一致,其有理由相信此次训练课程的强度,并不会对小张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3、健身房因其提供服务的特殊性,确实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健身者可能出现的身体状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但健身房是否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并无明确规定,故并不据此而认为健身房具有过错。

4、从事发过程看,在小张倒地后不足十分钟的时间内,健身房对此便已经有所反应,包括教练梁某的现场急救及拨打电话。

从小张倒医院急救,整个过程不超过半个小时。即便从客观事实的角度看,也并不存在延误救治时机的情形。

更何况,小张的发病地点是在健身房外,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也无法预知其发病倒地的事实。

另外,物业公司虽系电梯的管理方,但小张的死亡并非电梯故障导致,也非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其本身并无对小张的法定救助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小张的死亡应定性为意外事件,健身房及物业公司对此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老张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本案事实中存在多处疑点:

1、根据健身房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小张的运动时间长达两个小时,而之前课程的时间均为一小时左右,一审法院认定与之前强度无异,明显与事实不符。

正是因为运动时长突然大幅增加,造成小张身体负担的加重,并导致其发病猝死。

2、另外,监控视频中显示,教练梁某给小张安排的运动均是上肢类,与训练记录中的记载明显不符,且记录上的签字也非小张本人所写。

老张认为,作为有资质的健身教练,应针对学员的身体情况安排相适应的训练方法和项目,并对学员做到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告知,但这些义务,教练梁某均未履行。

而且在训练过程中,小张曾多次出现捂胸的举动,已经是身体不适的前兆,但健身房的相关人员却并未加以警觉。

3、本案中,教练梁某是否有资质从事健身教练员职业,是认定健身房有无过错、与小张猝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因素。

健身房在庭审中所提交的是梁某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但该证书并不是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很明显,梁某并不具有健身教练的资质。

而且最重要的是,无论通过扫描证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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